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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案之争
标签::2008-07-31 09:11:17 来源:南海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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性骚扰案之争

  检察官:超出一般性骚扰范畴

  高新区检察院公诉处检察官称,刘仑在对陈丹实施性侵犯过程中,采取了卡住受害人脖子这一行为,造成受害人颈部软组织受伤,性质恶劣,已超出了一般“性骚扰”的范畴,构成了犯罪,应追究刑责。

  辩护律师:只是一般性骚扰

  刘仑的辩护律师、四川天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国义认为,刘仑的行为只是一般“性骚扰”。刘仑利用职务之便对陈丹强行亲吻、拥抱的行为,肯定是不对的,但这是刘仑求爱不成采取的不理智行为,情节轻微,不构成犯罪。他决定为刘仑作有罪但罪轻的辩护。

  省妇联:该案对性骚扰有警示作用

  “这个案子对那些以为‘性骚扰’不构成犯罪的人起到警示的作用。”四川省妇联法律顾问、四川鼎立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江敏告诉记者,对本案中的当事人因为“性骚扰”被判刑,从适用法律上来说,是由于被告人实施的“性骚扰”的情节、性质已符合《刑法》强制猥亵、侮辱妇女罪的构成要件,因此对其定罪量刑。

  江敏认为,本案被告人以为只不过实施了违法行为显然是对法律的误解,其行为因为情节严重,已经触犯了刑法,构成犯罪。

编辑:张阳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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